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所属园区设立园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园区的日常事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