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所属园区设立园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园区的日常事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