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口岸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