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以及有关高新区的政务和服务信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优先予以办理,并为高新区的企业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