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九条 高新区内的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社会事务,由高新区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高新区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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