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八条 经海关批准,可以在高新区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