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七条 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内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