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