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五条 在高新区设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应当征求高新区管理机构关于场所使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