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高新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基地以及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