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高新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基地以及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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