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区的决定。准予入区的,发给核准文件;不准予入区的,应当书面说明。 经营场所设立在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前款规定的入区核准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