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一条 拟在高新区设立经营场所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持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向高新区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一)进入高新区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有关决议、章程、合同; (五)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选址相关证明材料; (六)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