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条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项目; (三)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或者项目; (四)为高新区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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