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设立的园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园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