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在已批准的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