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高新区的产业发展和实际情况,考虑高新区综合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对高新区的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 高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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