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非法变更高新区的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出租高新区内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