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设立高新区政策园区。政策园区内的企业、项目经高新区管理机构核定,参照本条例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