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三十一条 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万元的安家费。 引进到企业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或者自行规定,发给旅费、搬迁费和安家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