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取得外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申请在厦创业、工作一年以上,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耐用消费品等,可以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依照海关对聘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