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按规定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规定从优确定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并根据其贡献大小,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有特殊技能的,用人单位可以高薪聘请。 留学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对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者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或者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实行年薪制或者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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