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引进到本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按照规定发给生活津贴。 生活津贴发放的范围、条件及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