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引进到本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按照规定发给生活津贴。 生活津贴发放的范围、条件及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