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或者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留学人员在国内的工作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工作关系无法转入的,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工作年限,作为其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依据。 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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