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来厦工作,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落实接收单位,也可通过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联系留学人员。 未取得外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凭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到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作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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