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禁止车辆在遗产区道路上行驶。确因公共事务、残疾人生活保障等需要使用车辆的,经遗产区的公安派出所核发专门通行标识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遗产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在遗产区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遗产区的交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