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严格规范、依法管理遗产区内的商业经营活动。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制定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根据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划定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并列入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向社会公布。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在办理商事登记以及其他审批事项时,应当征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房屋出租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规定,服从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管理。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告知承租人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义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遗产区声誉。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制定负面清单,对遗产区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商品种类以及使用可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包装物、餐具等事项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