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制度,鼓励公益性组织、志愿者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宣传、义务讲解、服务保障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