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思明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升遗产区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发展特色教育,完善急救医疗条件,加强对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社区居民工作、生活条件,促进文化遗产保护。 市人民政府、思明区人民政府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加强遗产区的民生保障,对因文化遗产保护导致权利受损或者负担增加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根据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并结合遗产区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可以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合理配置公房资源。具体办法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