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依法保护、利用与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规范使用“鼓浪屿”“日光岩”等突出反映文化遗产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的地名字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