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文化遗产旅游发展规划,统筹文化遗产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改善遗产区旅游条件,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打造国际化文化遗产旅游品牌,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利用鼓浪屿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鼓浪屿的历史和文化属性。进入遗产区开展讲解活动的导游、讲解员,应当接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并依据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供的标准文本内容进行讲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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