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方式参与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 口授传承、书面传承、举办讲座以及论坛等方式; ㈡整理、翻译、研究和出版原始文献、典籍、资料; ㈢代表性项目的展览、交流与合作; ㈣家庭音乐会等文化项目展示、传播; ㈤与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就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签订活化利用协议,开展有利于历史风貌建筑本身合理使用的项目; ㈥文学、音乐、美术、书法、摄影、戏剧、影视作品等创作; ㈦发展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鼓浪屿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等文化创意产品; ㈧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认可的其他活化利用方式。 属于前款第五项的,应当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并制订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保护方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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