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通过品牌授权、提供场地、经费补助、法律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文化遗产内涵的重点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非营利法人、民间工匠和艺人等予以扶持。 鼓励规划、建筑、园林、历史、文化、文物、旅游、法律、语言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对外推介宣传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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