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通过举办文化周、艺术节、音乐节、钢琴节、合唱节、诗歌会、体育赛事、研学旅行等方式,宣传文化遗产。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文化遗产专题节目或者固定栏目,开展文化遗产宣传活动。 每年的7月8日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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