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结合文化遗产保护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展示和传播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遗产区内的原有建筑设立展示和传播文化遗产的文化场馆。 对设立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功能定位和文化品位的博物馆、图书馆、历史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演艺馆等公益性文化场馆或者举办相关公益性展览活动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给予资助。 在遗产区设立经营性文化场馆、景点的,应当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商事登记以及其他审批事项时,应当征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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