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通过合作、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整理史料文献、开展专题调研,挖掘和丰富文化遗产内涵。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文化遗产研究。研究成果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机构评定认为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给予奖励,并积极采纳和运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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