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坚持系统保护、科学保护,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依法报批;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根据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特殊规定。各项规划之间出现不一致的,应当以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为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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