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重点保障有利于文化遗产传承的活动或者项目。 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尊重其固有内涵,挖掘文化底蕴,提升文化品质,不得歪曲、篡改。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推介、出版介绍鼓浪屿历史文化内容的标准文本并适时更新。 鼓励鼓浪屿居民参与文化遗产传承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