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十七条 对已列入保护名录且已办理相应产权证书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通知书,明确不动产坐落以及建筑的保护属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还应当在通知书中明确优先购买权提示事项等具体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供的通知书,及时依法办理有关不动产交易提示事项备注。 当事人出售前款规定的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出具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确认书。未提供确认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优先购买情形消失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