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六条 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遵循最小干预原则,采用原有工法以及建筑材料,保持文化遗产原有形貌。但为提高其抗震、防灾、防潮以及存续年限而采取现代科技材料及工法或者增加必要设施,且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认定的除外。 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其他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的供应商。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资质,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有质量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办法。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的责任人因履行前款规定而增加修缮成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