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思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并通过船票收入、景区门票收入、社会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等方式筹集。 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所需费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补助、补贴等,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