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文化遗产保护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相关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思明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遗产区有关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设在遗产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除受各自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事宜,应当服从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