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㈡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㈢尊重文化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权利与义务相均衡; ㈣保障社区居民发展权利,实现价值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