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文化遗产监测系统,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 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办法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