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古树名木、文献资料等的所有权人是文化遗产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损毁。 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责任人。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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