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从事下列行为: ㈠未按照相关导则要求设置店面门楣招牌; ㈡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文物或者历史风貌建筑; ㈢损毁监测设备、标示牌、防护设施等; ㈣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 ㈤擅自改变院落格局、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㈥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 ㈦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㈧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㈨其他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应当征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缓冲区的规划控制和管理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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