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风貌建筑、古树名木、自然景观、文化景观、文献资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建档工作,并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