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规划中的保护范围、性质、保护目标、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等重大事项的,按照规划制定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需要对规划进行技术性、细节性修改的,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组织修改,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因规划修改,给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