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市教育部门制定文化遗产教育方案,推动中学、小学将文化遗产教育纳入校本课程内容,并通过举办讲座、论坛、体验课等形式,宣传、普及文化遗产保护常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