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确定遗产区内合理的环境容量,调节游客接待规模。 在遗产区内不得损坏各项文化遗产和公共设施。游览或者拍摄影视作品、婚纱照、广告等,应当自觉遵守遗产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遗产区相关机构的引导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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