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遗产区内从事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㈡违规占道经营,或者沿街推销、兜售商品; ㈢在公共路面倾倒污水; ㈣各类烧、烤,或者违规排放油烟; ㈤在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高噪音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 ㈥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㈦倒卖亲友过渡券等相关凭证;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气味扩散,沿街店面除门之外应当设置全隔离设施,不得在店面外摆放食品或者设置食品加工器具。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制定遗产区城市容貌管理措施,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店面门楣招牌设置、晾晒衣物等进行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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