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遗产区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加强公共议事协调平台建设,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共治。 本条例规定的居民权利内容、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和负面清单等涉及遗产区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遗产区社区居民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